青松侯寶垣小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第一章 : 總則

1. 定名:中文名稱 : 青松侯寶垣小學家長教師會

          英文名稱 : CHING CHUNG HAU PO WOON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大嶼山 東涌 富東邨 第一號校舍 

 

3. 宗旨: ()為促進教育,促進家長與教師之溝通與聯繫合作;

()為促進教育,作為諮詢架構,合力提升學生在本校各方面的表現;

()為促進教育,提供家長參與本校活動的途徑;

()為促進教育,協助本校管教子弟,培養下一代德、智、體、群、美的發展;

()為促進教育,改善本校設施,推動慈善活動,增強學生對本校及社會的歸屬感。

 

第二章 :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

   家長會員:現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法定監護人均可成為家長會員。以家

庭為單位,每家庭以一位家長為代表。

   教師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為當然會員。

   名譽會員:凡舊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及離任教師,有興趣加入本會者,可成

為名譽會員。

       問:校監、校董、現位校長為當然顧問,毋須被選任。社會賢達、離任

長及教師、舊生家長及法定監護人,經本會幹事委員會邀請成為

顧問後,可以義務形式參與本會任何活動和工作。

             *如會員兼具教師及家長雙重身份,只能選擇以教師身份入會。

 

2. 權利: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享有(a)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權、罷免權及發言權。

(b)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顧問及名譽會員無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權、罷免權。

 

3. 義務:

   每名會員均需遵守本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案,會員應於

   入會後在指定時間繳交會費。除繳交會費外,別無其他財務上的承擔,自動

   捐贈除外。

 

 

4. 會費及經費:

   家長會員:每年必須繳交會費。

   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每年必須繳交會費。

       問:毋須繳交會費。

   幹事委員會可通過接受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5. 退會:

   凡違反本會會章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者,經幹事委員會決議通過後交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得刪除該名會員的會籍,其所繳交一切費用,概不獲退還。自動退會者,須以書面通知幹事委員會以辦理退會事宜,其所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獲退還。

 

第三章 : 組織

 

本會之組織可分為1.會員大會

                2.幹事委員會

                3.特別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乃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大會主席由幹事委員會

主席出任,大會秘書則由幹事委員會秘書出任。全體會員大會由幹事委員會

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最少應為

全體會員百分之十,假若該次會議在開會半小時後,出席人數仍然不足,主席

須宣佈流會,並須在流會日起的十四日內再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該次會

議出席人數多少,議決事項均為有效。

 

1.1. 會員大會每年六月舉行,而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

 

1.2. 會員大會之權責:

1.2.1. 檢討及通過幹事會之週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1.2.2. 通過及修訂本會會章;

1.2.3. 推選幹事委員;

 

1.3.1. 所有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贊同方可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

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1.3.2. 倘幹事委員會主席於會員大會中缺席,由幹事委員會副主席擔任大會主席。

1.3.3  休會期間,由幹事委員會執行一切會務。

 

2. 幹事委員會:

2.1. 幹事委員會之工作:2.1.1.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1.2.辦理本會日常一切會務;

2.1.3.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交由下屆幹事委員會作出

                            決策參考;

                      2.1.4.討論、釐訂會務未來方針。

 

2.2. 幹事委員會所有幹事委員不得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出席幹事委員會會議,

     如有任何意見可用書面提出通知主席。舉行會議時,會員可列席旁聽,但

     無表決權。新舊幹事委員會應於週年會員大會後十四日內舉行聯合會

     議。

 

2.3. 幹事委員會由十七名委員組成,其中八名為家長會員,由會員大會推選產

     生;九名為教師會員,由校長委任。全體成員共十七人。

 

2.4. 幹事委員會結構:

2.4.1. 家長委員--幹事委員會中的家長委員將於每屆會員大會選出,選舉當日,

       會員需要親自投票。在提名的會員中,以獲得票數最多之前八名為委員,

       其餘為後補,如票數相同時,以抽簽決定。 (*後補次序以得票多少排列)

2.4.2. 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入幹事委員會

 

2.5. 幹事委員會職權:

     2.5.1. 主席(家長會員一人)

代表本會與外界聯絡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

事委員會會議;領導幹事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

籌組幹事委員之推選。

     2.5.2. 副主席(教師會員一人)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2.5.3. 秘書(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處理對內對外的文書工作,如會議議程,會議記錄,並保存與本會有關的

文件。

     2.5.4. 司庫(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正副司庫各一人,處理一切收支項目,於每次幹事委員會會議提交財政

報告,須制定結算表交幹事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2.5.5. 康樂(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負責策劃及推動本會一切活動。

     2.5.6. 總務(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2.5.7. 會籍(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主理會員名冊及會員登記事宜。會員資料由會籍保管存檔,並需妥為

保密。如有需要時,由兩名或以上之當屆幹事委員向會籍申請方能索

閱。

     2.5.8. 常務委員五名(家長會員二人及教師委員三人)

     2.5.9. 顧問/名譽顧問

提供意見、指導、協助本會幹事會推進會務,無選舉權、被選權、動

議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3. 特別會員大會:

遇有特別需要,得由幹事會決定或經由不少於五十位會員聯署,以書面向幹事會主席提出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於接到該項提議後,應於十四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1. 會員大會:

每年最少須舉行一次,由幹事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開。出席人數最少應為當年會員人數百分之十,方為有效。會員如欲在會員大會提出動議,應在最少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幹事委員會納入議程。

 

2. 特別會員大會:

遇有特別需要,得由幹事會議決定或經由不少於五十位會員聯署以書面向幹事會主席提出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於接到該項提議後,應於十四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幹事委員會:

3.1. 幹事委員會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任期由每年九月一日至後年八月三十一日,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祇可連任三屆。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不受年期限制。

 

3.2. 幹事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三次。任何委員如兩次缺席,而無合理解釋,

     其職務將自動被解除,由候補委員填補其空缺。倘主席離職,由幹事委員互

     選替補,而其他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後補會員遞補。幹事委員會每次開會

     的法定人數應不少於十人。

 

3.3. 幹事委員會表決事項, 取簡單大多數通過之模式, 如票數相同,主席投決

定性一票。

 

3.4. 委員在任期間, 其子弟畢業離校,可留任至任期屆滿;其他情況離校者,

則作自動離任處理。

 

3.5. 幹事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待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

     行解散。

 

3.6.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有兩名成員出任幹事委員會的委員。

 

3.7. 幹事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均為義務人員,不可收取薪酬或擔任本會的任何受薪職位。

 

第五章 財政

 

1. 本會一切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能純粹用於促進本會會章所述的宗   旨。不得將本會任何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花紅或其他形式支付或移交本會會員。

 

2. 幹事委員會及會員大會舉行會議時,司庫須負責報告當時之財政狀況。

 

3. 本會每年會費有效期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所有新舊會

   員均需於每年九月內繳交會費;逾期繳交者有可能因會籍之手續未完成,而

   失去在會員大會上之被選權及選舉權。插班生家長會員的會費則須在入校一

   星期內繳交。

 

4. 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需簽發收據,及存於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

   項須由推選之兩位司庫聯署始能生效。

 

5. 如有需要,幹事委員會可請校方協助代收會費及代發收據。

 

6. 本會須備存七年完整的收支紀錄(包括捐款收據和收支單據)、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政報告。

 

7. 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

   賬項。(財政年度為每年之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卅一日)

 

8. 本會之財政管理,以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為原則,不得舉債。

 

9. 本會幹事委員會委員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交易、安排

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

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會的事務來說是重大而該幹事委員會委員的利

害關係具相當分量,則該幹事委員會委員須向其他幹事委員會委員申報其利害

關係的性質及範圍。

10.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由會員大會決定贈予青松侯寶垣小學法團校董會

或認可慈善機構作慈善用途

 

 

10.本會幹事委員會委員不可就其具有利害關係的任何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表決,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內;如該幹事委員會委員作出表決,則其票數不得被點算。

 

第六章 幹事委員會(家長委員)選舉

6.1 候選人資格

    6.1.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

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

養該學生的人。

6.2 提名程序

    6.2.1   在任本會主席可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教師會執行委           員會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執行委員會委員數目、提名期限、           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         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

    6.2.2   由在任本會主席發信邀請全校家長,由發信日期起兩星期內,提名本人或最多提名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家長若提名別人參選,必須先獲被提名人同意,方能成為合法的候選人。

    6.2.3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           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6.2.4   候選人人數不限,以一家庭一票形式,從候選人中選出最多           不超過8人,成為執行委員會委員。

    6.2.5   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           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6.3 候選人資料

    6.3.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在任本會主席提供有關其個人資            料的簡介,字數須符合本會的規定。

    6.3.2   在任本會主席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           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在任本會主席可隨通知信           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該信           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6.4 投票人資格

6.4.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為家長

       教師會當然會員,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

同等的投票權。

 

6.4.2 每個家庭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家

作單位進行投票。

6.5 選舉程序

     6.5.1 投票日期

        幹事委員會(家長委員)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 相距最少

兩星期。

 

     6.5.2 投票方法

          6.5.2.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

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身分的符號,亦不

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6.5.2.2 校方會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

舉主任及在任家教會主席共同保存。

          6.5.2.3  家長可把已填寫的選票封好,於投票日期內,親自投放於

投票箱內。所有逾期遞交的選票,均作無效。

       6.5.3 點票

                 6.5.3.1  於截止投票時限過後,即可進行點票程序,選舉主任在

校長、在任家長教師會執委及候選人的監督下,進行點

票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

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1)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2)選票填寫不當;或         

                    (3)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6.5.3.2  點票獲得最多選票的8位候選人,將獲選為執行委員會委

員。

6.5.3.3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選舉主任將會在相同票數

的候選人的見證下,以抽籤形式決定選舉結果。

           6.5.3.4 選舉工作結束後,在任本會主席應把所有已投的                   選票放入信封內。在任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          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

            6.5.3.5 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             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6.5.4 公布結果 

     於點票工作完成後,在任本會主席必須於一星期內,致函或以電子方式通知

向全體會員發布選舉結果。

 

6.6  填補臨時空缺

     6.6.1 若家長幹事委員的子女在他/她的幹事委員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

學生,該委員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為止。

    

     6.6.2 如家長委員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

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6.7 交接工作

6.7.1  新一屆幹事應於當選後十四天內完成互選工作。

 

6.7.2  舊任幹事應於新任幹事選出後一個月內開始移交所有職務,並於九月

一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第七章 選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7.1 本會根據法團校董會的組成的規定的任期(根據《教育條例40AL)

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並註冊為法團校董會校董。家長校董選舉的程序必須公平、公開,以及透過派發通告方式,向所有家長公佈有關詳情。

7.2 候選人資格

   7.2.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

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

人。

   7.2.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 /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b)

);或

(ii)/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7.2.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 界別的校

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

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

董選舉。

7.3 人數和任期

8.3.1 選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

8.3.2 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兩年。

7.4 提名程序

    7.4.1 委派選舉主任

           本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

舉主任可由本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

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7.4.2 提名期限

         於發出提名通知起計一星期內。

     7.4.3 提名

       7.4.3.1 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 舉事項,其中

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

點票日期、公布結 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

 

       7.4.3.2 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上述第

8.2.18.2.3段)和職責。

 

        7.4.3.3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最多提名一名合資格的候 選人參選。家

長若提名別人參選,必須先獲被提名人同意,方能成為合法的

候選人。

 

       7.4.3.4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

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

顧及實際情況,並 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7.4.4  候選人資料

       7.4.4.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

介,字數須符合本會的規定。

      7.4.4.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

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

介,包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

排和時間表。

7.5   投票人資格

     7.5.1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會員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

學生的家長的當然會員,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

同等的投票權。

     7.5.2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

票。

 

     7.5.3為方便行政安排,本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

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

票。

 

7.6 選舉程序

    7.6.1投票日期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7.6.2 投票方法

        7.6.2.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 投票人不得在

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

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7.6.2.2 校方會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舉

主任保存。                  

        7.6.2.3 家長把已填寫的選票放入特設的信封並封好,於投票日期內,

親自或經子女交回本校之投票箱內。所有逾期遞交的選票,均作無效。

7.6.3 點票

      7.6.3.1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並由選舉委員會委員負責點票,且

更可邀請所有家長及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7.6.3.2 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

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1)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2)選票填寫不當;或          

(3)選票或特設信封上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4)選票信封沒有封口。

 

7.6.3.3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

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7.6.3.4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選舉主任將會在相同票數的候選

人的見證下,以抽籤形式決定選舉結果。

 

7.6.3.5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

7.6.3.6 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7.6.4公佈結果

         7.6.4.1 選舉主任可致函或以電子訊息通知所有家長,公佈選舉結果。

         7.6.4.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7.6.4.3 所有上訴將會交由本會作內部處理。

7.7  填補臨時空缺

     7.7.1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7.7.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

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第八章 附則

 

1.  如會章任何部份之意義不明確, 幹事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 以便有效率處理

   事務。

 

2.  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

   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幹事

   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十四天內以掛號

   信寄社團註冊主任核准後,始能生效。

3.  幹事委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個項目者,幹事委員會得向其警告或褫

   奪其會員權利:

   ()違反本會之章程或決議者;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冒用本會名義而致損害本會之名譽者;

   ()不依期或不繳交會費者。

4. 本會之會務不應涉及任何政治活動。

 

5. 非經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或幹事委員會議決之事項,本會概不負責。